2006年7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庭审后三个“好记性”全被民警带走
越检

  一本日记本,牵出了一名航管干部金某的受贿案,而为了替金某开脱罪名,在金某妻子的指使下,三名“证人”碍于情面,竟然出庭作假证。目前,这三名“证人”连同金某的妻子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日记本牵出一桩受贿案
  今年二月初,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绍大线市区段工程指挥部人员有受贿情况存在。春节刚过,根据所掌握的线索,越城区检察院初查了绍大线园林绿化项目经理韩某。
  经审查,韩某交代了向绍大线市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科科长金某行贿的事实。同时,侦查人员在韩某的住处查获了他几年来的一些日记本,其中就清楚地记载着他曾在“1999年11月20日晚上、2000年1月17日晚上和2000年1月25日晚上在金某家中送给金某2万元、2万元、1万元”的事实。
  2月25日,金某被越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一开始,金某拒不交代自己受贿的事实。然而,在证人证言、书证等众多确凿的证据面前,金某最终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
  然而,在侦查阶段,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金某曾多次试图通过暗码小纸条,同外界的人串供,幸好都被检察机关截获。
  5月8日,金某受贿一案经越城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该院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金某在担任绍大线市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科科长及杭甬运河绍兴市区段航道建设指挥部副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韩某等三人的贿赂款65000元。6月8日,越城区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糊涂念头牵进三个无辜人
  金某受贿一案证据确实充分,谁知金某的妻子林某竟在清楚确实的证据上动起了歪脑筋。她决心要冒险“救”自己的丈夫一把。
  6月8日,林某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后,看到金某收受韩某贿赂款的时间写得清清楚楚:“1999年11月20日晚上”、“2000年1月17日晚上”和“2000年1月25日晚上”。林某认为,只要有时间证人证明金某没有作案时间,那么金某就有可能脱罪。
  林某想到了金某的老同学周某和傅某,因为他们这些老同学每年都有一次同学聚会,林某希望他们能证明金某在1999年11月20日,是与他们在一起聚会,根本就没有时间收受韩某的贿赂钱财。傅某和周某看在老同学多年的情面上,决定“帮”老同学一把,为金某出庭“作证”。
  同时,林某又恳请自己的老上级丁某能出庭作证,证明2000年1月25日晚上,林某带着丈夫金某一起到丁某家拜访,一直到深夜才回去。丁某也答应了林某的请求。
      
  检察机关提前准备
  6月19日,越城区检察院获悉在金某受贿案开庭时,将有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人金某在1999年11月20日、2000年1月25日没有受贿的作案时间。
  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认为金某受贿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三名证人如果出庭作证,显然是在为金某开脱罪责。为了确保金某受贿案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公诉人再次提审金某,了解其心理动态,然后在此基础上精心设计庭审预案,以便在庭审中充分揭穿伪证,另一方面,检察院加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共同研究行动方案。

  假证当场被驳
  6月22日,三名“证人”果真壮着胆子走上了法庭。
  丁某首先证明:2000年1月25日晚上,金某和妻子林某一直在他家,直到晚上10点才离开,因此,金某不具备受贿作案时间。
      公诉人没有当面反驳丁某,而是反问:“2004年11月1日和2005年2月8日,你在干什么?”丁某一头雾水,回答“记不清”了。
  然后,公诉人指出,2000年1月25日距今已经6年5个月,而金某只是丁某单位同事的丈夫,在6年后的今天,丁某不可能把这件事情记得这么清楚。而2004年11月1日,是丁某妻子50岁生日,2005年2月8日,则是2004年的除夕夜,丁某却记不清这两个是什么日子,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对此,丁某无话可说。随后,公诉人以同样的方法驳斥了周某和傅某在法庭上所作的假证。
   
  想帮人却帮错地方
  三名“证人”作完假证后,刚刚出门,就被早守候在门口的公安民警带走了。
  在审讯中,三名“证人”都承认了是受金某妻子林某指使,出庭作假证,企图证实金某没有作案时间,从而为其开脱罪责。
  三名“证人”均表示,其实在法庭上,他们感到很心虚,尤其当公诉人一再向他们强调“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时,他们也感到后悔,但既然一只脚已经跨出去了,就只好将错就错了。目前,该包庇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